职权编号 |
062103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1020 Y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通过,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3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
4 |
【规范性文件】《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 |
5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5〕25号)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经营和生产加工情况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
|
|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19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