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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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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6220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8220 Y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殊警务支队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主席令第79号,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6月1日施行)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110指令及举报、扭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犯罪侦查支队、禁毒大队、特勤支队、治安出入境支队、分局相应各大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犯罪侦查支队、禁毒大队、特勤支队、治安出入境支队、分局相应各大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市公安局法制室、驻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犯罪侦查支队、禁毒大队、特勤支队、治安出入境支队、分局相应各大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处罚依据和内容、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市局直属分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犯罪侦查支队、禁毒大队、特勤支队、治安出入境支队、分局相应各大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犯罪侦查支队、禁毒大队、特勤支队、治安出入境支队、分局相应各大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犯罪侦查支队、禁毒大队、特勤支队、治安出入境支队、分局相应各大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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