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3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1018 Y对乳制品抽样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6号令,2008年10月6日通过,2008年10月9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乳制品进行抽样检验。
|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抽样检验结果提出意见。
|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
|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19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