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3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1017 Y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实施现场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3月11日审议通过,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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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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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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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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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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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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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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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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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监督检查结论。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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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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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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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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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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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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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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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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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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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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