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3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1012 Y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实施机构 |
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2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5日通过,自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二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3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2月12日修订通过,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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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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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情况依法进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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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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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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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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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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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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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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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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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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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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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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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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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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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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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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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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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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