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2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1004 Y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16日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据相关规定抽取样品。监督检查抽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
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
督促整改
|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
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
处置
|
3.处置责任:当场封签样品并送检验单位检验。对检验结果合格的,送达被检验单位《药品检验报告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药品稽查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99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