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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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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21020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31001 Y对药品和医疗机构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六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据相关规定抽取样品。监督检查抽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督促整改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处置 3.处置责任:当场封签样品并送检验单位检验。对检验结果合格的,送达被检验单位《药品检验报告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药品稽查大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6389396
2 服务电话 0373-638939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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