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2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1001 Y对药品和医疗机构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六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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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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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据相关规定抽取样品。监督检查抽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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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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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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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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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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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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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置责任:当场封签样品并送检验单位检验。对检验结果合格的,送达被检验单位《药品检验报告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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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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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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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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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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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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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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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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