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1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1004 Y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零售)企业的指定 |
实施机构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零售)企业的指定批件》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2 |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1988年11月15日通过,1988年12月27日发布施行)
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
3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下放管理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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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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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提供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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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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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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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6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需要现场检查的,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问题的整改时间不计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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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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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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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领导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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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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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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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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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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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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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指定的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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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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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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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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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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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6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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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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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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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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