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12100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31004 Y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零售)企业的指定
实施机构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零售)企业的指定批件》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1988年11月15日通过,1988年12月27日发布施行) 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3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下放管理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提供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
审查 2.审查责任(6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需要现场检查的,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问题的整改时间不计入时限。 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领导签批。 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
送达 4.送达责任(即办):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指定的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依法经营。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8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6389396
2 服务电话 0373-307695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