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69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8007 Y对未按规定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
实施机构 |
标准计量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化工路436号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设立依据 |
【政府规章】《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1996年3月20日公布施行,2011年1月5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未按规定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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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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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企业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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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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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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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对未按规定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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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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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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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后监管责任:通报批评未按规定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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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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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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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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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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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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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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