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68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8006 Y对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实施机构 |
标准计量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化工路436号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设立依据 |
【政府规章】《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1996年3月20日公布施行,2011年1月5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
1.检查责任:对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
|
标准计量科
|
处置
|
2.处置责任:企业生产的产品,未按规定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
标准计量科
|
事后监管
|
3.事后监管责任:通报批评未按规定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企业。
|
标准计量科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62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