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6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8004 Y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产品质量监督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化工路436号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通过,2005年9月1日施行)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 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六十八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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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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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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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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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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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企业所申报材料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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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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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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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提出是否通过的审核意见(不通过审核的,告知理由),将初审意见报省质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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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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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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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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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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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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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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