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6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8003 Y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 |
实施机构 |
产品质量监督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化工路436号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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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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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收集辖区企业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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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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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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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监督责任:市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反馈,对材料予以审核,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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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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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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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市质量监督部门于每年12月份前完成年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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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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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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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许可证副本送达县(市)、区质监局,由县(市)、区质监局送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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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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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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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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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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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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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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