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6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8002 Y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
实施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化工路436号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签署意见并盖章,在网站公布。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送达
|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75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