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6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8024 Y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标准计量科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检总局第132号,2010年7月22日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2 |
【部门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
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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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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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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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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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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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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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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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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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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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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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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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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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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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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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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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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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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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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