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3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1032 Y对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的备案 |
实施机构 |
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20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二款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
2 |
【部门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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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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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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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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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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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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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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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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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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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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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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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当即制发准予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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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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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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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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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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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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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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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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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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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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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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