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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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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1032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11032 Y对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的备案
实施机构 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窗口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20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二款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2 【部门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送达 4.送达责任:当即制发准予备案通知书。 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771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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