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20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1020 Y传销举报奖励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窗口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10日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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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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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单位或个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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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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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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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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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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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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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奖励决定(不予奖励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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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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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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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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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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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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