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1001 Y企业名称裁决 |
实施机构 |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窗口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的;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实。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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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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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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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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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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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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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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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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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裁决决定(不予行政裁决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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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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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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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当即制发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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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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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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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裁决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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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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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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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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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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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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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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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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