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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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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721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确认类
职权名称 0711001 Y股权出质登记
实施机构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窗口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主席令第62号,2007年3月16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即办) 1.受理责任(即办):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审查(3个工作日) 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决定(2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送达(即办) 4.送达责任(即办):当即制发许可决定书。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注册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信息准确。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771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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