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121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1215 Y对棉花交易市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2006年10月10日公布,2006年10月10日施行)
第三十条 棉花交易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棉花交易市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三)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交易规则;
(四)对市场参与者要有明确的行为规范;
(五)市场开办单位不得参与市场交易;
(六)市场交易的棉花必须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凭证和包装标识;
(七)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交易者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税务部门等的监管,照章纳税、诚信经营;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无处罚规定的,责令市场开办单位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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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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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抽查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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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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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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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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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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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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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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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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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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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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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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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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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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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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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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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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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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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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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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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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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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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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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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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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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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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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