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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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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1207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1207 Y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履行管理责任的处罚
实施机构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公布,2007年7月26日施行) 第六条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抽查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43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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