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702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5027 Y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 |
实施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卫滨区健康路34号 新乡市卫生计生委 医政医管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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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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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责任(即办):公示备案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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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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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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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责任(即办):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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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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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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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责任:审核材料,依法通过或不予通过(不予通过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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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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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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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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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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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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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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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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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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