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702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5026 Y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审批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卫计委窗口)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2009年8月5日发布,2009年9月1日实施)
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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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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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按规定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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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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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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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现场勘验、专家评审 ;依法通过或不予通过(不予通过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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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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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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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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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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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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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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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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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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