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702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5024 Y对参加、推荐评选的人员和单位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查 |
实施机构 |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 新乡市卫生计生委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等15部门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豫人口〔2008〕16号,2008年1月15日发文)
四、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12、建立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制度。党委有关部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推荐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推荐工商联执委,工会、人事等部门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要就有关人选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进行审核把关。上述人员中有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情况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属于违法违纪生育或收养的,应有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审核、处理结论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归入本人档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报精神文明单位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做到凡未进行审核的不上会、不上报、不考察、不审批。凡报送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干部任免、选举和各类评先的材料,须包括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本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和所负责区域(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2008年12月8日发文印发)
五、严格违法生育管理。15、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制度。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以及评选劳动模范时,须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审核把关。有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情况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审查过程中,凡发现拟推荐人选或候选人有违法违纪生育或收养情况的,一律取消被推荐和评选资格,并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作出处理。审核、处理结论由有关部门备案并归入本人档案。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审核
|
1.审核责任:相关单位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后报乡镇办事处。县(市、区)计生委审核后出具意见,报市级计生委审核。
|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经纪检监察、信访和考核工作责任科室审核后,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市级意见。
|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
其他
|
3.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800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