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7020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5020 Y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责令改正 |
实施机构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牧野区鸿源路 新乡市卫生监督局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年3月19日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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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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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发生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患者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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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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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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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组织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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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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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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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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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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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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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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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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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5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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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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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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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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