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7018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5018 Y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人群、现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
实施机构 |
卫生应急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 新乡市卫生计生委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年5月7日通过,2003年5月9日公布施行)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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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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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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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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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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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监督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人群、现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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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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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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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根据指挥部决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依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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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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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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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总结评估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结经验教训,资料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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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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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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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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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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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52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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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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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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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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