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701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5015 Y指导禁烟工作、无烟单位命名 |
实施机构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金穗大道17号 新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爱卫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公共场所禁烟和无烟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新爱卫〔2015〕1号,2015年1月16日印发)
二“各县(市、区)爱卫办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区域内的禁烟及宣传工作;市爱卫会成员单位要在所辖爱卫办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内的禁烟工作。”
三、督导 考核 命名
1、各县(市、区)爱卫办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督导考核工作,按照标准要求,把公共场所禁烟和无烟单位创建与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紧密结合,并作为创建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乡镇必备条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督导、检查、评估,及时通报结果,确保禁烟工作取得实效。
2、对于在活动中工作到位,成绩突出,认真按照标准要求开展创建的单位,经所在县(市、区)爱卫办考核后于每年10底前推荐到市爱卫办。
3、市爱卫办经过抽查核实后,由市爱卫会进行命名,每年申报一次,命名周期为三年。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指导
|
1.指导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区域内的禁烟及宣传工作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受理
|
2.受理责任(即办):依照条例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照条例进行审核,对现场进行检查,提出审核意见。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决定
|
4.决定责任:研究确定并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命名。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采取不正当骗取无烟单位命名的予以撤销;命名后第三年组织复评,根据结果确予以命名或撤销命名无烟单位的决定。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51613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