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701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5014 Y爱国卫生工作荣誉称号的授予或取消 |
实施机构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金穗大道17号 新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1996年9月21日河南省八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取消荣誉称号: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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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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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依照条例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依照条例推荐或不予推荐(不予推荐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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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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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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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依照条例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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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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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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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研究确定并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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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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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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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于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撤销命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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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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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5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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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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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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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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