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701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5011 Y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初审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展规划与信息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004年8月2日印发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120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卫生部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2004年12月31日发布,2005年3月1日施行)
第三章 配置审批
第十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据配置规划,经过专家论证,按管理权限分级审批。
第十四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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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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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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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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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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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现场勘验会议研究评定,提出审核意见(现场勘验会议研究不计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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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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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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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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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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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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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窗口发放审批文件,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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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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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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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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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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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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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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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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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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