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7009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5009 Y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初审 |
实施机构 |
财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 新乡市卫生计生委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9月28日通过,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内部价格监督工作:
(一)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价格自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二)建立健全价格台帐和定价、调价等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
(三)协助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调查处理价格违法案件;
(四)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价格违法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
3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708号,自2005年12月1日执行)
第五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省辖市所属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报省辖市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厅;省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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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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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同时报市发改委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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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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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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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依据《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配合市发改委审查资料的真实性、技术要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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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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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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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配合市发改委组织论证,作出审核同意的决定或审核不予同意的决定(不予同意的,需说明理由),并对审核同意的项目,市卫计委和发展改革委联合行文报省卫计委和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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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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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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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督责任:对材料进行归档。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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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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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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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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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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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61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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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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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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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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