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7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5006 Y继续医学教育登记 |
实施机构 |
科技教育科、医学会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卫滨区健康路34号 新乡市卫生计生委 医学会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2015年8月3日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
2 |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0〕477号,2000年12月28日印发)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本单位签章的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的登记证或学习证明。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 <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6﹞63号,2006年11月3日印发)
第二十条 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管理,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中医药机构是具体实施登记的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授予学分和出具证明。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评估指标,对地区、单位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对继续教育实施机构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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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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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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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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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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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监督责任: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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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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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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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申报材料评审通过后盖“年度审验合格”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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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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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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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核合格的验证人员进行登记存档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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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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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51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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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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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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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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