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7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5003 Y规范预防接种门诊考核认定 |
实施机构 |
疾病预防控制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 新乡市卫生计生委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24日颁布,2005年6月1日起实施,2016年4月23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豫卫疾控〔2008〕44号,2008年9月20日印发施行)
第九条 预防接种门诊实行分级管理。按不同的硬件设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等,评定为合格门诊、规范门诊和示范门诊三级。合格预防接种门诊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认定,报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规范预防接种门诊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认定,报省卫生厅备案;示范预防接种门诊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应标准初审后,省卫生厅负责考核认定。合格、规范、示范预防接种门诊标准由省卫生厅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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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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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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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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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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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考核责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河南省预防接种门诊考核验收标准》,现场查看接种门诊及工作人员资质原件、门诊设施、接种工作资料、考核工作人员、走访儿童家长、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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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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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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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验收达标,制发“规范预防接种门诊”标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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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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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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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验收合格材料归档,对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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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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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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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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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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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3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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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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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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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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