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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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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7002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5002 Y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初审、艾滋病检测点审核验收
实施机构 艾滋病防治工作办公室(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受理地点 新乡市卫滨区健康路34号 新乡市卫生计生委 艾滋病防治工作办公室(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2006年1月1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2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18号,2006年6月12日印发施行) 第六条(三)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包括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设在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可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第九条(二)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验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者,由省级(或市地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艾滋病检测点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豫卫艾防〔2011〕21号,2011年12月15日印发施行) 四、审核验收 拟申请建立艾滋病检测点的单位按照《河南省艾滋病检测点现场考核评分细则》自评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上报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级(含省直管试点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在“河南省艾滋病检测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所属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市级艾滋病检测专家组对检测点进行现场综合考核,合格后颁发证书,同时上报河南省卫生厅并抄送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检测点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乡市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新卫疾控〔2010〕7号,2010年3月5日印发施行) 第三条 HIV 抗体检测能力验证 为考核各HIV抗体筛查实验室的检测质量,全市HIV初筛实验室必须参加HIV抗体检测能力验证。新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证实验室每年要对各筛查实验室至少进行一次质量考核,筛查实验室接到考核盲样后要认真组织,做好质控考核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考核结果。对在质量控制考核工作中,不认真组织、结果不合格筛查实验室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 其筛查实验室资格。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艾滋病防治工作办公室(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审查考核 2.审查考核责任:组织市级艾滋病检测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考评办法》、《河南省艾滋病检测点现场考核评分细则》等文件要求对检测点、进行现场综合考核。 艾滋病防治工作办公室(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初审转报 3.初审转报责任:对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初审合格,在《河南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艾滋病防治工作办公室(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决定 4.决定责任:对申报艾滋病检测点的单位审核、验收合格,制发《艾滋病检测点合格证》,有效期5年。 艾滋病防治工作办公室(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初审、验收合格材料归档,加强对艾滋病检工作情况的监督管理。 艾滋病防治工作办公室(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其他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艾滋病防治工作办公室(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52935
2 服务电话 0373-208790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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