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7270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确认类
职权名称 0735002 Y病残儿鉴定
实施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 新乡市卫生计生委 妇幼健康服务科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
2 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日发布施行) 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审查 1.受理审查责任:受理各县(市、区)报送的个人申报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妇幼健康服务科
检查 2.检查责任: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委员会,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出具鉴定意见。 妇幼健康服务科
处置 3.处置责任: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各县(市、区); 妇幼健康服务科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各县(市、区)对符合条件的病残儿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妇幼健康服务科
确认 5. 根据公示结果下发文件确认。 妇幼健康服务科
其他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妇幼健康服务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52935
2 服务电话 0373-205293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