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27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35001 Y医疗事故判定与技术鉴定 |
实施机构 |
医政医管科、医学会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卫滨区健康路34号 新乡市卫生计生委 医政医管科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4月4日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
2 |
部门规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第30号令,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判定和委托
|
1.判定和委托责任:对医患纠纷争议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者,出具《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医政医管科
|
鉴定
|
2.鉴定责任:对行政委托或医患纠纷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医疗技术争议事项,按照程序组织技术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鉴定结论。
|
医学会
|
告知
|
3.告知责任:依据鉴定结论,告知医患双方按照损害责任程度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意见者,依法维权。
|
医政医管科
|
其他
|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医政医管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4375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