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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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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2701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35011 Y农村改厕工作督导检查
实施机构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2013年6月29日修订,修订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2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改厕技术(试行)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09〕4号,2009年5月4日印发) 《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各级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群众需求,制定改厕计划,建立健全农村改厕效果评价体系,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第七条 各级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技术培训、健康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组织技术部门,动员社会机构、团体及志愿者,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农村改厕活动。 第十三条 省、地市、县级爱卫办负责监督本地区改厕产品的质量、相关企业后续服务等。承担厕所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在持有资质证明前提下,必须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承建、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省、地市、县级爱卫办负责对本地区新、改建厕所的检查验收,开展不定期检查、监督与技术指导,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辖区内改厕的验收。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依照《办法》对本地区新、改建厕所的检查验收,开展不定期检查、监督与技术指导。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或汇总后作出检查结论。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本地区改厕产品的质量、相关企业后续服务等,对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其他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52935
2 服务电话 0373-205161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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