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701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5010 Y监督、检查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
实施机构 |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2013年6月29日修订,修订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
2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新政〔2008〕7号,2008年2月3日印发)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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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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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依照《办法》对本地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开展不定期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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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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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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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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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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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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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或汇总后作出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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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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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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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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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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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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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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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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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5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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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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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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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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