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7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5007 Y监督、检查免疫规划实施情况和预防接种工作 |
实施机构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16日通过,2005年3月24日公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23日修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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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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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对免疫规划实施情况和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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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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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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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经检查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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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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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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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回访,将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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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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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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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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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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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5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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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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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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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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