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7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5005 Y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从业人员资格及实验室活动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科技教育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5日通过,2004年11月12日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 样本的采集、 运输、 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 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 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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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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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不定期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关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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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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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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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初次备案、再次备案进行资料审核,并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关内容评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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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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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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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对审核、评估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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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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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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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对作出监督审核、评估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评估合格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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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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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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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发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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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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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51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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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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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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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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