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7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5002 Y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检查指导 |
实施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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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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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情况等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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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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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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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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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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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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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或汇总后作出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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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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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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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 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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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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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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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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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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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4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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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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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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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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