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715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5152 Y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卫生计生监督局、法制科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2 |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82号)
第六条 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
法制科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其他
|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5203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