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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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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70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5003 Y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实施机构 卫生计生监督局、法制科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6年11月27日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卫生计生监督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卫生计生监督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法制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卫生计生监督局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卫生计生监督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卫生计生监督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计生监督局
其他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计生监督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52935
2 服务电话 0373-369520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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