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7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5007 Y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委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批准书,3年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7月26日修订,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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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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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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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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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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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现场勘验会议研究评定,提出审核意见(现场勘验会议研究不计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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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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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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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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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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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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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窗口发放审批文件,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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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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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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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依法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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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科、行政事项服务科、医政医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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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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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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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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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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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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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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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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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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