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7006-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5006-02 Y外籍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主项名称 |
0135006 Y外籍医师、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委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执业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2 |
部门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1992年9月8日修订,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改)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
3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年7月13日修订并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项 外国医疗团体在华短期行医许可由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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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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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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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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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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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9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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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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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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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窗口制证发放,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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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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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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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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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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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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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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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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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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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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