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06017-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8017-04 Y强制吸毒检测 |
主项名称 |
0308017 Y对吸毒人员的强制管理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2012年12月3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采集女性被检测人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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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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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责任:对涉嫌吸毒人员拒绝检测的,提出强制检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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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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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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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责任:由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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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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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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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批准后,办案机构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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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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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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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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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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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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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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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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