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06017-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8017-03 Y责令(解除)社区康复 |
主项名称 |
0308017 Y对吸毒人员的强制管理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主席令第79号,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6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
2 |
【行政法规】《禁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2011年6月22日通过,2011年6月26日施行)
第四十条 社区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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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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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责任:由法制部门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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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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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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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对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的吸毒人员责令(解除)其进行社区康复,期限不超过3年,制作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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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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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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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被决定人在接到决定书15日内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办事处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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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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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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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签订社区康复协议,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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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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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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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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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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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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