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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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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06017-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08017-01 Y强制隔离戒毒
主项名称 0308017 Y对吸毒人员的强制管理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殊警务支队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主席令第79号,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工作中发现及举报、扭送等接到的具有吸毒嫌疑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查证。 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采取的强制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决定 4.决定责任:制作《新乡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送达 5.送达责任:将作出的决定书在24小时内送达当事人。 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执行 6.执行责任:对决定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当事人,送至执行单位执行。 市公安局各支队及市区各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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