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06014-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8014-03 Y对可能违法犯罪人员的盘问、继续盘问 |
主项名称 |
0308014 Y盘问、继续盘问、居留审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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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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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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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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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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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审批流程后,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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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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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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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行为。遇有符合法律、法规适用延长、变更、中止、终结或解除执行等情形,依法实施延长、变更、中止、终结或解除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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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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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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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告知相对人以及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理由和依据,方式、期限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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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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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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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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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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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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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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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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