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06005-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8005-01 Y对不按规定携带持枪证件的枪支强制扣留 |
主项名称 |
0308005 Y扣留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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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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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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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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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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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审批流程后,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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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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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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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行为。遇有符合法律、法规适用延长、变更、中止、终结或解除执行等情形,依法实施延长、变更、中止、终结或解除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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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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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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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告知相对人以及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理由和依据,方式、期限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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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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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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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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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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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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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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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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