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06002-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08002-02 Y对酒后失控拒绝配合检验的使用约束性警械等强制检验 |
主项名称 |
0308002 Y对饮酒、醉酒人员的行政强制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2008年11月17日通过,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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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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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取证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群众举报、监控拍摄等)发现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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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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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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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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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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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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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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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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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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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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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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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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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办案部门及各分局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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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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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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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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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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