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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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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0600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08004 Y对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强行遣回原地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主席令第20号,1989年10月31日通过,1989年10月3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发现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非法发动、组织集会、游行、示威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或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各分局办案部门
调查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制式警服或出示警官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遵守保密规定。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各分局办案部门
审查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各分局办案部门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于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各分局办案部门
决定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各分局办案部门
送达 6.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公安行政违法案件,可以当场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处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各分局办案部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各分局办案部门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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